台南申請(報考)計程車執業登記(要考試),本人至現場報名(不得代辦)應檢具下列證件:
一、 國民身分證
二、 職業駕駛執照
三、 最近三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、五官清晰、正面半身、白色背景之 2 吋相片印章 2 張
四、 新台幣 300 元
五、 印章
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作業流程:
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報名(額滿截止)-審查資格—符合資格—待測驗—及格—待
講習-及格-登記領證
相關條文
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7 條
曾犯下列各罪之一,經有罪判決確定,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,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:
一、故意殺人、故意重傷、搶劫、搶奪、強盜、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。
二、刑法第 184 條、第 185 條或第 185 之 3。
三、刑法第 221 條至第 229 條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4 至第 27 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3 條至第 37 條。
四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或第 8 條。
五、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。
六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、第 4 條或第 6 條。
七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。
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於申請執業登記前 12 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
一、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。
二、受有期徒刑之宣告,經執行完畢或赦免,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。
計程車駕駛人,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,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,吊扣其執業登記證。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,廢止其執業登記。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,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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